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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中非法批地行为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9-07-17 浏览量: 分享到:
根据1997 年3 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 年3 月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 号公布,自199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 条、342 条、第410 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非法批地行为,应如何处理?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土地违法的11 种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 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用土地;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5、非法批准用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处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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